保险费的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投保范围: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其中驾驶员年龄须在18 周岁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或生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效的;除驾驶员之外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须在1 周岁至65 周岁。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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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若在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
6、 驾驶或乘坐非指定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因超员、超载或非法营运造成的人身伤亡;
9、 因严重超速导致的人身伤亡;
10、 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11、 被保险人进行探险活动、赛车、越野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因超员、超载、严重超速或非法营运造成的人身伤亡;驾驶载有爆炸物品等的危险车辆;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