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康禧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的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投保范围: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18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康禧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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