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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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伤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 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伤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分娩、流产等;因精神错乱等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