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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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属于主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需经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 出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 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 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 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约定赔付比例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和 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的补偿后 按投保人在投保时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属于主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4、被保险人支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陪住费、膳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取暖费;
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被保险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流产及分娩、交通费、住宿费、陪住费、细菌或病毒感染、椎间盘突出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投保时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已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获得报销部分-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投保时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未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80% | ||
投保时未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未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
投保时未享有社会或公费医疗,已从中获得报销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或公费获得报销部分-其它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