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含)七十周岁,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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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身故时未满七十周岁,我们按身故时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身故时已满(含)七十周岁,我们按身故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犹豫期:10天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7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105% |
已满70周岁 | 个人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