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保至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交费方式:9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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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若被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且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 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且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仅包括汽车(包括电车)、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 飞机)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按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给付。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每次年交保费累积额之和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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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每次年交保费累积额之和 |
已满18周岁 | 2倍基本保额 |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
3倍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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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