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疾病住院见7.2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见7.3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
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住院;
2、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7.4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5HIV呈阳性;
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而住院;
理疾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5、被保险人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住院;
6、投保前和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含第90天内已经发现而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住院治疗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住院、感染艾滋病病毒、流产、分娩、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外科整形、牙齿修复、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津贴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因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