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被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1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见7.2之一,本公司无息返还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首次发病见7.3并被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
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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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我们无息返还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十六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不超过六周岁且身体健康。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曾患有、或患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的本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两年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投保前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