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这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的住院与等待期内的住院为同一次住
院,则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意外事故见8.2导致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每日住院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见8.4接受治疗,本公司在给付每日住院保险
金的基础上,另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住院: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2
上述“重症监护天数”,是指被保险人自住进重症监护室到转出重症监护室的天数。
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90天。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30 天,则均视为同一
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如果被保险人未满7 周岁含前住院,则每日住院保险金及重症监护室保险金同一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
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4 天。
本公司累计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及重症监护室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
的1,000 倍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达到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的1,000 倍时,本附加合同
的每日住院保险金责任及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25 天含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每
日住院保险金及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在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的基础上,另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住院: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因疾病住院: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2 |
每日住院给付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须入住医院治疗,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 付每日住院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住院: 每日住院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2 因疾病住院: 每日住院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3)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您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主合同。我们将无息退
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且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8.8、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
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而住院;
1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8.9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8.10HIV 呈阳性;
1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住院,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患精神病、心理疾
病、职业病、性病住院;
13、被保险人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住院;
14、投保前和本附加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含第一百八十天内已经发现而本附加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住院
治疗的疾病;
15、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11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分娩、不孕症、患艾滋病、康复治疗住院、外科整形、牙齿修复、参加高风险运动、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每日住院补助 | 意外 |
住院日补贴额×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2 |
疾病 |
住院日补贴额×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3) (保单生效180天后住院,可报销) |
|
重症监护室补助 | 意外 | 住院日补贴额×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
疾病 |
住院日补贴额×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2 (保单生效180天后住院,可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