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不受此限首次发生的疾病经本公司指
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2诊断必须住院见7.3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符合投保所在
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4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
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的余额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的余额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
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
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合同生效三十日后(连续投保不受此限)首次 发生的疾病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对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须且合理 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
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7.9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7.10HIV 呈阳性;
疾病及其并发症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营养费、取暖费;
住院治疗的疾病;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流产、分娩、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整容、美容、心理咨询、患艾滋病、康复治疗、妊娠、护理费、交通费、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约定报销比例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约定报销比例 (因疾病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