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之一或全部: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见7.1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
汽车包括电车见7.2、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见7.3,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见7.4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
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
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见7.5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
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见7.6向被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住院每日给付保
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次事故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2、投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扣除100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 | 人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 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治疗,按合同约定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意外住院每 日给付保险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支付费用或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
器、配镜等的费用;
4、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5、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6、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7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8、细菌或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美容、心理咨询、疗养、康复治疗、护理费、交通费、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 |
交通工具意外医疗 | 已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未从社会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