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见7.1住院见7.2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每日给付金额并按实际住院天
数见7.3扣除三天后的天数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住院每日给付保险
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住院的;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4住院;
4、细菌或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因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住院的、疗养、康复治疗、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日额 | (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