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2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 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 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时,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
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
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7。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含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