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6.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6.4x射线证明符合本合同定义的
骨折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骨折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
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计算。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本公司将按实际
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额为限。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
目的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本公司将不给付骨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6.5五十元以上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
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x 射线证明符合合同定义的骨折的,我们按照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给付骨折保险金,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计算。 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身以一次为限。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 6.5)五十元以上部分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和续保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满期日或之前,向本公司申请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您已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
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本公司保留调整续保保险费的权利。若本公司调整了续保保险费,则调整后的保险费将在本合同满期前三十天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如果您不同意调整后的保险费,本合同将于满期日终止。
如果未连续续保本合同,您在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
术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7、脊椎间盘突出。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金额 |
意外骨折 | 约定金额×人身骨折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自杀、自伤、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整形等;体检、疗养等;交通费、食宿费等;细菌或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分娩、流产等;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当地社会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