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安康定期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6-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70周岁,保障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年后因疾病导致的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2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

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16-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民生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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