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6.1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
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见6.2,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高
度残疾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被保险人有欠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应先补交未清偿
的保险单借款及应付利息见6.3、欠交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豁 免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豁免被保险人高 度残疾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豁免保险费时,如有欠交主合同及合同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应 先补交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应付利息)、欠交保险费。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费交费期间相同。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导致,返还已交保费) |
高度残疾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年内疾病导致,返还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