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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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为1人: 等待期内: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 (1)18周岁之前,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 (2)18周岁后且交费期内,按已交保费乘对应比例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 (3)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按按已交保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年龄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额三者较大给付。 被保险人为2人: 如果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两人均全残或一人身故一人全残时: ①可确定先后顺序的 (1)18周岁之前,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 (2)18周岁后且交费期内,按已交保费乘对应比例与现金价值两者较大给付; (3)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按按已交保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年龄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额三者较大给付。 对应比例:40周岁及以下: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②不可确定先后顺序的,两者均为18周岁前或18周岁后,分别给付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人18周岁前、一人18周岁后,先给付18周岁前者已交保费、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较小值,再给付18周岁后者剩余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在两名被保人中有一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年满18周岁的,则豁免后续所有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