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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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8.7)。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产品功能:解决客户对身价保障的需求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实际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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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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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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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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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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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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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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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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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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