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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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在开始领取年金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每次保险费累积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每次保险费累积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次保险费×(1+2.5%)当次保险费经过年数在开始领取年金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 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剩余保险期间内未领取的年金总额;2、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 |
祝寿金 | 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
年金给付 | 1.按年领取:自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我们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2、按月领取:自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后的每一个保险单周月日(不包括满期日),若生存,我们按合同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0.9%给付年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领取年金 | 每次保险费累计额之和 |
已领取年金 | 保险金额+未领取年金 | |
祝寿金 | 保险金额 | |
年金 | 年领 |
保险金额×10% |
月领 |
保险金额×0.9%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具体以生效保单条款为准,以上仅供参考)
王先生(33 岁)为自己投保了民生长瑞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2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8周岁,年交保险费 10931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