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中国)附加贵重物品盗抢保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需选择投保方有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家庭财产盗抢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主合同里列明的室内财产,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经公安部门书面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盗抢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主合同里列明的室内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60天而发生的盗窃;
二、因门窗未锁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
三、无明显门窗撬、砸痕迹的盗抢以及窗外钩物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六、保险财产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室外遭受盗窃、抢劫、抢夺;
七、保险财产遗失或不明原因失踪。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
三、 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四、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设置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主合同室内财产项下保险金额的40%,且最高为人民币4万元。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200元,每件(套)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和每件(套)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也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赔付后,主合同保额按本附加合同赔偿额度相应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总保额。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对因此导致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无法核实的部分拒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和发票、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相应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六条 释义
每件(套)物品:指能组合后实现一套完整实用功能的物品和附件。例如照相机,其相机及其镜头和附件应视为一件(套)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