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盗抢险条款
本条款为民安(中国)住家综合保险基本险的扩展条款。
扩展条款中承保的财产,在投保人选择投保了该扩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扩展条款的规定予以承保。
以下扩展条款仅在承保基本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扩展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以扩展条款为准,未尽事宜,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保险责任
凡基本险里列明的位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书面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
除另有约定外,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室内财产总保险金额的40%,且最高为4万元。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60天而发生的盗窃;
二、因门窗未锁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
三、无明显门窗撬、砸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六、保险财产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室外遭受盗窃、抢劫、抢夺。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抢劫;
三、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
本身的损毁;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保险财产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对因此导致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无法核实的部分拒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其已领取的相应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