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盗窃、抢劫;
五、天线、门窗(包括玻璃)、遮帘、蓬布的单独受损;
六、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超电压、碰线、走电造成电器本身的损坏;
七、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30天,在超过天数内因水管、水箱爆裂而导致的损失;
八、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九、放置在露天(含非封闭式阳台和屋顶)以及在使用塑料、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
十、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
十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和老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