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油污责任险条款(2012版)
本条款为《长江沿海船舶保险条款(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规定与主险规定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规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规定为准。
一、保险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水域的污染,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二)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或减轻上述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泄漏而造成对第三者的污染损害,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
(四)执法机构依法因油污而对保险船舶的罚款;
(五)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船舶的违章排放;
(二)碰撞、触碰事故中致使第三方造成的污染;
(三)法律规定船东免责的;
(四)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污染。
三、保险费与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按时一次交纳全部约定的保险费。
船舶总吨 |
赔偿限额(万元人民币) |
300以下 |
100 |
301~500 |
200 |
501~1000 |
300 |
1001~1600 |
500 |
1601~3000 |
700 |
3001~10000 |
1000 |
10001~20000 |
2000 |
20000以上 |
3000 |
四、赔偿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二)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船舶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的赔偿以保险单上列明的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