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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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的标的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污染损害责任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于发生燃油或所载运油类物质泄漏或排放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被保险船舶及货物之外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三)为防止被保险船舶即将发生的燃油或所载运油类物质泄漏或排放事故,而采用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四)在发生污染事故时,任何人为防止或减少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该措施造成的进一步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的命令或指示所产生必要、合理的费用; 

(六)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污染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该责任仅限于本条上述五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费用,且这种财产损失或费用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暴乱行为、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的武器;或异常的、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

 

(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者故意造成的污染; 

 

(六)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害; 

 

(七)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本保险不负责下列损失、责任或费用: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利息,以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被保险人所有、租赁或租用的船舶、货物、设备的损失; 

 

(八)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责任和费用。 

 

当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疏忽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引起时,对于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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