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保险附加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当被保险集装箱在海轮、其他船舶上或飞机上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由于上款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但是这种赔款必须从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
由于上述(一)、(三)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一)集装箱所有人国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二)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十四天期满时终止战争责任。
注:本条款系本公司集装箱保险(定期)的附加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