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于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导致下列污染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应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该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污染损害造成受害方的经营利润损失);
(三)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
(四)污染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采取合理的防止或尽量减少污染损害的预防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或责任的赔偿仅限于被保险船舶不能从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的情况下。
(六)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五款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或责任的赔偿仅限于被保险船舶不能从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的情况下。
本条款第三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引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暴乱行为或异常、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的武器;
(二)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产生的责任、损失或费用;
(三)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四)完全由于负责维护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污染损害;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对于被保险船舶因污染产生的以下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船舶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但采取防止污染损害发生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而引起的财产损失除外;
(三)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的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以及任何利息;
(四)保险事故造成受害方的经营利润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八)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责任和费用。
当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疏忽造成污染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时,对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