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母婴安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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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20-4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保障功能: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分娩或医疗,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流产、引产、早产、分娩,并以其为直接原因在七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乘以如下赔付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投保时,妊娠未满十二周的,按身故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妊娠已满十二周但未满二十八周的,按身故保险金额的80%给付。
(三)被保险人投保时,妊娠已满二十八周的,按身故保险金额的50%给付。

二、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不包括流产、引产)中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在出生后七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连带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连带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发育不全,未经手术治疗而在出生后二十八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连带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治疗不孕不育、性传播疾病以及计划生育;

 

(三)免疫系统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

 

(四)国家法定传染病以及地方病。

 

(五)医疗事故或药物过敏;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前已经诊断出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发育不全;

 

(九)异位妊娠和习惯性流产;

 

(十)投保时或在首次投保九十天内已经患有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等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未遵医嘱按期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不配合医院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十二)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年龄限制或未正式登记结婚;

 

(十三)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分娩或医疗;

 

(十四)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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