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球场或练习场参加业余高尔夫运动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住院医疗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且因同一原因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也可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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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
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牙齿正畸、视力矫正或者任何非必要的医疗;
(十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按摩、推拿、针灸等物理治疗或康复性治疗以及心理或精神病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
(十五)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俱乐部、球场或练习场外遭受意外伤害;
(十六)被保险人参加职业高尔夫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死亡、残疾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