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处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肢体缺失或肢体丧失功能的,保险人依照下表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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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缺失 |
肢体丧失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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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部位 |
赔付比例 |
损伤部位 |
赔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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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 |
(每)指节 |
10% |
(每)指节 |
5% |
(每)手指 |
20% |
(每)手指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肢体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任何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袭击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食物中毒、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厨师以及涉及切削、切割等作业的职业;
(十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肢体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营业场所或从事职业操作作业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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