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投保本合同时,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这3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及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相应的年度免赔额后,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再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等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我们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不包括床位费等其他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两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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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您投保合同时,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这3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及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相应的年度免赔额后,剩余部分在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再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等类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险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不包括床位费等其他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两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符合下列情形描述的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导致的医疗费用;
(7)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但在投保时已告知我们并经我们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接受扁桃体疾病、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但续保的不受此限;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其他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1)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成骨不全症第Ⅲ型”、“艾森门格综合征”、“脊柱裂”)、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4)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以及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齿、牙周、牙床治疗及手术;视力矫正手术费用,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5)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被保险人参加或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跳伞、攀、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驾驶卡丁车、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9)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20)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