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团体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45种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180日为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180日为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6-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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