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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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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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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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此后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主险合同按下述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于年满18周岁后的合同生效日或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的,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主险合同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降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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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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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35%,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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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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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以后的续期标准体保险费及附加险合同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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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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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1)投保时未满18周岁,并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
(2)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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