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年金
若合同生效满三年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我们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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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若合同生效满三年且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年金。保险公司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单账户同时被注销,附加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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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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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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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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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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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账户价值×10% (保单生效满三年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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