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本附加险时,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不设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1),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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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被确诊初次发生 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且重大 疾病之确诊是在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我们按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 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且重大疾病之确诊 是在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