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建筑工作人员投保产品,提供意外身故以及可选两种伤残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保障(意外伤残保险金A 和意外伤残保险金B 不能同时选择),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A(如有)或意外伤残保险金B(如有),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可选保障(意外伤残保险金A)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 6 号,标准编码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A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可选保障(意外伤残保险金B)

若被保险人自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本公司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后,根据伤残程度评鉴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B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比例由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A(或意外伤残保险金B)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A(或意外伤残保险金额B)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A(或意外伤残保险金额B)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A(或意外伤残保险责任B)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身故,我们按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 残保险金B 若自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致残,我们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经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后,根据伤残程度评鉴定 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B 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 残保险金A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 伤残类别,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对应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A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A-已领取伤残金B
可选 意外伤残A 保险金额A×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伤残B 保险金额B×职工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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