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附加险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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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申请“身故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按申请“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3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按期满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注销保单账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x 1.05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 x 3 |
满期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流产分娩、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