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祥安康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20/25/30年
投保年限
3种保险期限可选,满期金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的105%,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18%。
满期生存保险金 给付主附险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 年、25 年和30 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118%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满期金 已交保费×105%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利祥安康两全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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