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这90 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与此视为同一次住院的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补贴保险金
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天数以500 天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额外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们在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后,按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额外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天数以500 天为限。
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每次住院的该项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为限,且不超过该次住院的住院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我们最多对10 次住院给付相应的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救护车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我们对每次住院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救护车补贴保险金。
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该次住院期间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手术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给付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每次住院的该项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倍为限(若该次手术属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则以基本保险金额的500 倍为限)。
无理赔豁免部分保险费
从第2 个保单年度起,若上一个保单年度没有发生我们需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事故,我们将豁免当前保单年度保险费的25%。
保险期间的延长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包括住院前后各3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的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以上各项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 日。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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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我们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 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500 天为限。 |
重症监护病房额外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们在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后,按在重症监 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监护病房额外补贴保险 金。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保险期间内的累计给付天数以 500 天 为限。 |
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 30 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发生的医 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给付门 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每次住院的该项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为限, |
救护车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我们对每次住院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救护车补贴保险金。 |
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该次住院期间进行手术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手术治疗发生的 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给付 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每次住院的该项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为 限(若该次手术属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则以基本保险金 额的 500 倍为限)。 |
无理赔豁免部分保险费 | 从第 2 个保单年度起,若上一个保单年度没有发生我们需按本合同的约定给 付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事故,我们将豁免当前保单年度保险费的 25%。 若我们豁免了某一保单年度保险费的 25%后,受益人又以该保单年度上一个保 单年度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提出保险金申请,且我们应当就该申请给付保险金 的,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该保单年度已豁免的保险费,并不再豁免该 保单年度的剩余保险费(如有)。如果保险金不足以抵扣该保单年度已豁免 的保险费,您应当在收到我们相关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补足差额,否则 视作未还款项处理。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一般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 |
重症监护病房额外补贴 |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基本保额 |
门急诊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住院前后各30天内可领取) |
救护车补贴 | 基本保额 |
住院手术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无理赔豁免部分保费 |
当年度保费×25% (保单生效第2年起,上一年未发生保单约定保险事故可豁免;若已豁免某年度保费的25%后,受益人又提出申请上一年发生保单约定事故的保险金,则在领取保险金时扣除已豁免保费)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非意外事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