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保障(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可选部分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流产分娩、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