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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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对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对下列费用以及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