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30 日(30 日为等待期,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30 日等待期的限制,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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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 30 日(30 日为等待期,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续保的,续保时无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30 日等待期的限制,本公司按该被保险 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免责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