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至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 保人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至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 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 保人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至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 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疾病身故 | 个人账户余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