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终身,保障因疾病导致的身故,且医疗费用可报销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至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所患疾病种类及其他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范围、给付比例、免赔额、给付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疾病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2)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累计已支付的保险费减去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累计已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 保人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至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 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其连带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与投 保人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 当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减少至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本公司按照约定 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所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医疗费用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疾病身故 个人账户余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医疗费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团体长期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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