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保障(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可选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急性病发作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可选保障(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可选保障(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突发急性病(且选择了可选保障中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或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遗体处理费用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遗体处理保险金额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 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件)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急性病发作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 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 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 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急性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
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突发急性病(且选择了可选保障中的突发急 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或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合 理遗体处理费用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 的遗体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1 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第(1)-(13)项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基本保障各项保险金、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如有)和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如有)的责任,因下列第(1)-(15)项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有)和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如有)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未按旅行社统一安排进行活动的期间;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
(15)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可选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
突发急性病医疗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
遗体处理费用 | 实际费用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等;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未按旅行社统一安排进行活动的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