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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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程度之一,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违反安全乘坐规定、进行高风险活动、流产分娩、超载超速驾驶机动车、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