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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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次特别生存金: (1)如果选择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特别生存金。 (2)如果选择限期月交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除以8.5%乘以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特别生存金。
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3年:30%;5年:50%;10年及以上:100%。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合同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当日)前,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由在投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保险金给付比例:年领:100%;月领:8.5%。 |
祝寿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56周岁(不含当日)前投保本产品的,自被保险人年满7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1)如果选择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2)如果选择限期月交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除以8.5%乘以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给付比例:3年:15%;5年:25%;10年及以上:50%。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后(含当日)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