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 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 污染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 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
(一)房屋(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 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 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以及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 财产。
保障财产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 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保障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