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肺部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包括第90日,续保合同不受该90日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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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部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包括第90日,续保合同不受该90日限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时,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肺部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除以上“第七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四条年龄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合同解除”“第十六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第二十二条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