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以下比例:17周岁及以下,比例为12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2.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健康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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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应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终止:1.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已交保险费的以下比例:17周岁及以下,比例为12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2.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