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时,本项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至50周岁之间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一百八十日的期间)结束,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一种领取护理保险金:
1.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2.本公司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0.9%,连续给付36个月后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护理保险金。
(七)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并且在被保险人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关爱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八)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之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中最先发生的一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多项责任同时发生,并且无法分清保险事故先后顺序的,本公司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按照较高一项保险金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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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之前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因非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对同一被保险人,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时,本项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在同次意外伤害事故中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日),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至50周岁之间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一百八十日的期间)结束,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一种领取护理保险金: 1.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2.保险公司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0.9%,连续给付36个月后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未给付的护理保险金。 |
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并且在被保险人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本条第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关爱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后(不含第9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之日后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对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中最先发生的一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多项责任同时发生,并且无法分清保险事故先后顺序的,保险公司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按照较高一项保险金给付,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本合同所列第49、56、68、73、99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本合同所列第85、86、87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