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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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每次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所予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赔付比例如下: (一)如在投保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为90%; (二)如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为70%。 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